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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杭州久益机械股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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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杭州久益机械股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24-10-21 03:03:08 数控车床配件
详细介绍:

  4月26日,杭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杭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涉及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产品的外观形态是否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应结合该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样式综合判断,如果产品在实现相关功能时可采用多种设计的具体方案,各组成部分及整体均可呈现多种多样的外观形态,则不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范的是一种特殊的不构成侵权的销售行为,即使用他人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作为仅具有技术性功能的零部件组装另一产品后所实施的销售行为。本案中,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者,并不具备援引上述司法解释的前提。本案基于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根据涉案专利权的创新价值、被诉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及情节、侵权产品的销量及范围,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定赔偿的上限判赔100万元,一体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震慑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自主创新意识。

  阿特拉斯·科普柯空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特拉斯公司)系专利号为ZL4.4、名称为“压缩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2020年8月4日,阿特拉斯公司在义乌市倍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盛公司)公证购买了两台空压机产品。经调查发现,广东葆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德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杭州久益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益公司)官方网站也展示了与被诉侵权产品外观相同的空压机产品。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葆德公司的名称及久益公司的注册商标。阿特拉斯公司诉称,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基本相同,侵害了阿特拉斯公司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久益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是由产品功能决定的,不具有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评价意义,鉴于被诉侵权产品是空气压缩机产品内部结构部件,在产品正常使用状态下不具有任何外观价值和影响,对于正常消费者来说,该结构部件不具有视觉效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涉案专利的相同点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为显著,二者存在的区别点相对于产品的整体形状而言属于局部的设计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非常明显影响,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现有空气压缩机产品的设计样式具有多样性,实现空气压缩机的相关功能能有多种设计的具体方案,久益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功能性设计特征,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专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仅具有技术性功能的产品不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系适用于使用该产品组装另一产品进行销售的场合,而久益公司实施的系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上述情形。

  被诉侵权产品上印有久益公司的注册商标,久益公司也认可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并销售给葆德公司,久益公司还在其网站宣传展示侵权产品,故构成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权。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有葆德公司的商标,结合葆德公司的宣传,表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的具体方案的确定有实质性贡献,故法院认定葆德公司与久益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另外,葆德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被诉侵权链接下也显示产品已有销量,故构成许诺销售、销售侵权。倍盛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构成销售侵权。三被告的行为均侵害了阿特拉斯公司享有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葆德公司、久益公司立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侵权专用模具;倍盛公司立马停止销售侵权;葆德公司、久益公司共同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0元,葆德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00元,久益公司另外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00元,倍盛公司赔偿阿特拉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0元。

  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